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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1)

2010-01-18 08:33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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