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题·第二章 法律·巩固提升训练四
巩固提升训练四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根据《刑法》第280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题中蔡某制作假的房产证卖给客户,并获利2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蔡某不知房产证的真正用途,没有参与诈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因此,选择A选项。
2.C[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故甲入户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甲将乙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选择C选项。
3.D[解析]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容院通过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错误。
B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B项错误。
C项: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C项错误。
[此处有坑]注意辨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两罪的区分标准:(1)在危害行为发生场合方面:强迫交易要求危害行为发生在交易或服务过程之中,且危害行为完成之时,交易或服务亦随之完结;而敲诈勒索则对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没有要求。(2)在取财依据方面:强迫交易依托一定的事实基础,如市场交易、产品服务等,行为人取得非法利益必须要依托这些事实基础;而敲诈勒索则多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强制,进而强行获取非法利益,也即敲诈勒索中的取财不具备相应的客观事实基础。(3)在非法占有程度方面:强迫交易是在违背正常市场交易规范前提下获取不当利益,是一种不对等的利益获取,系有偿占有利益性质;而敲诈勒索则是完全的非法占有利益,系无偿占有利益性质。
4.D[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丁是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之便收受企业8万元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项排除。
B项:乙利用丈夫的国企总经理职位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李某偷偷放置金币,丙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C项排除。
[此处有坑]区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甲为了成为国有企业供应商,给予乙财物,构成行贿罪。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B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乙和乙的朋友丙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并不要求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6.C[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张某于2021年6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不是有期徒刑及以上,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一般累犯,不应当从重处罚。AD项错误,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66条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此处有坑]本题需注意的是,要成立一般累犯,再犯罪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些考生只记住了五年以内的时间要求,易误选A项。
7.B[解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篡改他人志愿属于修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失去上大学的机会,故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选择B选项。
8.B[解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李某为境外人员拍摄军舰照片,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A项排除。
C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C项排除。
D项: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D项排除。
9.A[解析]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相约自杀是否为罪,主要从以下三种情况考虑:(1)行为人分别自杀,且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2)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遂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3)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题干中所描述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故小伟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A选项。
10.B[解析]事后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行为,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昏迷后,犯罪行为已停止,此时张某见王某晕倒后,捡起匕首猛刺数下,其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1.C[解析]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构成故意犯罪。因此,选择C选项。
12.B[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题中何某和蔡某系国有银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中刘某是使用人,所以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C项: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此处有坑]贪污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3.C[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B项: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C项:根据《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符合自然人的定义,因此非法致妇女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但构成对妇女的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因此,选择C选项。
14.B[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题干中“某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并且帮助销售,可推知乙对甲的盗窃行为并未参与,所以乙和甲对于盗窃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乙而言,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乙和甲对于盗窃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乙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
15.A[解析]A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题干中的王某为村委会主任,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之一,但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窃取、侵吞村民补偿款,而是无意碰见出纳抽屉没关而进行的盗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B项错误。
C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题干无关,C项错误。
D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与题干无关,D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16.D[解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题目中,陈某已经抢到钱包,即构成了抢劫罪既遂,其事后归还钱包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本题易错选C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陈某的行为已经齐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抢劫罪既遂。
17.C[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硼砂,或称四硼酸钠,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硼砂具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是生产药的原材料,也是具有危险毒性的化工原料,食用一定数量的硼砂会导致中毒。个别不法人员将硼砂掺入粽子,用以改善粽子的外观和口感,使其外观饱满、颜色鲜亮、不粘粽叶、手感滑爽。我国从1992年已经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粽子中添加硼砂售卖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选择C选项。
18.A[解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包含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的情形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
19.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赵某主观上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间接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赵某主观上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过失杀人。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赵某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造成孙某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本题中赵某属于假想防卫,对损害结果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20.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A项: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立功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因此,甲不构成自首而构成立功。A项错误。
B项:甲和乙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要构成自首,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所有同案犯犯本案的情况。B项中,甲未提及乙,因此甲不构成自首。B项错误。
C项: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C项甲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属于自首。
D项:甲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没有自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此处有坑]自首制度的一个重大价值意义,在于以给予较轻刑罚为代价,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得侦查顺利进行,一方面能够及时查明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C项中虽然并不是甲主动投案的,但是其父主动报案将甲送至派出所,甲也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21.D[解析]A项: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②犯罪的直接客体必须是他人的生命。③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④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界限。题干中贾某的死亡并不是由贾某的过失造成的,贾某不构成过失杀人罪。A项错误。
B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①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②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③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④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题干中贾某撞到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表皮破裂也不属于重伤。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田某被撞后只是腿部表皮破裂,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贾某撞伤田某,送到医院治疗,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护士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D项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对法律责任的判断:题目中描述了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但田某最终因药物过敏而死。这里容易让考生陷入一种惯性思维,即贾某的违章驾驶是导致田某死亡的原因,因此可能会错误地判断为贾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如过失杀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然而,法律责任的判断需要基于明确的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不能仅仅基于表面上的时间顺序。
22.C[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行为,吴某实施犯罪行为后,谢某进行接应,谢某与吴某属于共同犯罪。故谢某虽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但仍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错误。
B项: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罪,两人均存在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二人的行为分工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谢某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B项错误。
C项:吴某与谢某共同计划实行抢劫犯罪,吴某持刀抢劫,谢某进行接应,两人均为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抢劫的行为。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由吴某实施抢劫,谢某接应。所以吴某是主犯,谢某是从犯。按照法条规定,谢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犯却并没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吴某应当从重处罚说法错误。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此处有坑]对共同犯罪概念的误解:A选项指出“谢某因没有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这是考生容易疑惑的地方。共同犯罪并不仅限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还包括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但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支持或组织的人。在这个案例中,谢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但他作为接应,为吴某的抢劫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也构成共同犯罪。
23.C[解析]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绑架指行为人控制人质,人质也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在勒索型绑架犯罪中,犯罪既遂与否的实质标准是看绑架行为是否实施。由此可知,甲持刀胁迫乙并以其为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
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2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因此,选择C选项。
[此处有坑]混淆犯罪目的:题目中甲的行为虽然包含了限制乙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而不是单纯地剥夺乙的人身自由。考生可能会忽略这一点,错误地认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没有意识到其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这更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4.A[解析]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在本案中,甲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丙并未有共同的故意杀人意图,只是未阻止。因此,他们不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项错误。
B项:这一选项与A项相反,根据上面的分析,甲和丙确实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项:包庇罪通常涉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但在此案中,丙并未进行上述行为,只是未阻止甲的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包庇罪。C项错误。
D项:虽然丙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他在明知甲要杀害乙的情况下并未阻止,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所以不能直接断定丙无罪。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对共同犯罪概念的理解:考生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只要两个人在同一犯罪现场,或其中一人知晓另一人的犯罪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但实际上,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本题中,丙并没有与甲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没有与甲有共同的故意杀人意图,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25.B[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99条第1、4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中法官李某只构成一种犯罪。A项错误。
B项: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务员陈某挪用公款给张某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项中马某的行为只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对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并罚的判断不准确。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并罚时,需要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涉及多个独立的罪名,以及这些罪名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例如,在B项中,挪用公款和受贿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法律上没有规定这两个罪名应当合并为一个罪名处理,因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考生可能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不够准确,而错误地认为这两个罪名不需要数罪并罚。
26.B[解析]A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B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
C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题干中,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题干中,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已经构成绑架罪,不属于属民事纠纷。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混淆: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则通常是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或控制他人。
27.B[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表明,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犯罪人归案,就是指犯罪分子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A项中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经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故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以“自首”论。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项中丙盗窃现金5万元被抓获,构成盗窃罪。在羁押期间,丙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仍属于盗窃罪。并不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构成自首。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丁某不属于自首,属于立功。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对“自动投案”的理解:题目中A项和B项都涉及“自动投案”后逃跑的情况。考生可能会误以为只要犯罪嫌疑人曾经自动投案,无论后续是否逃跑,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是因为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但逃跑则表明其不愿继续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失去了自首的本质特征。
28.B[解析]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作为抢劫论处。山区农民甲因女婿外遇而纠集一帮亲属到亲家家里闹事,砸坏家里的东西,拉走部分粮食符合上述描述,且根据一般实例,认定为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报复行为比较合理。B项正确。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C项: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D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此处有坑]对“故意毁坏财物”与“抢劫”行为的区分不清:甲的行为包括砸坏家里的东西和拉走部分粮食。其中,砸坏东西的行为较容易识别为故意毁坏财物,但拉走粮食的行为则可能使考生产生混淆。拉走粮食的行为可能看起来像是抢劫,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基于家庭纠纷的背景,危害性不是很大,通常不会被定性为抢劫罪。
29.B[解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主要是强调收买行为,而且收买的目的不能为了出卖,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而且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免除。
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王小妹犯拐卖妇女罪”说法正确,A项排除。
B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张某买来潘某以夫妻关系相处,没有出卖的目的,张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并非拐卖妇女罪。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未阻碍解救盘某妹,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仍应承担刑事责任。C项说法正确,排除。
D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6条,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D项说法正确,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考生可能会忽略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尽管张某未阻碍解救盘某妹,但他的收买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0.C[解析]A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盗墓贼并未有乘人不备,夺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错误。
B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并不存在单位主体,故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干中从尸体中取出玉蝉,女尸灰飞烟灭,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C项正确。
D项:由于A、B项均不符合,故D项不成立。
因此,选择C选项。
[此处有坑]对罪名的混淆:考生可能会混淆抢夺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特别是涉及尸体的行为,可能会错误地将其归类为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如抢夺罪,或者与国有资产有关的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A项:甲教唆乙的罪行是抢夺,但乙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因为自身的原因,使自身行为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乙只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只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在抢夺得手后,将追赶过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使用了暴力。因此,乙构成抢劫罪。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正确,当选。
D项:甲乙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D项错误,排除。
因此,选择ABC选项。
[此处有坑]对从重处罚的适用:题目中明确提到甲教唆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乙,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一些考生可能会忽略这一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对其适用条件理解不准确。
2.AB[解析]A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雷某拿匕首刺侯某,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侯某使用棒球棍击打雷某致其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B项正确,C、D项错误。
因此,选择AB选项。
[此处有坑]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中侯某捡起棒球棍反击,导致雷某死亡。一些考生可能会误判侯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因为他们可能认为侯某的反击行为过于激烈,导致了不必要的伤亡。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侯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3.AC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4条第2款,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D项说法正确。
因此,选择ACD选项。
4.ACD[解析]A、B、C项: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法条可知,犯罪时不满18岁的甲和审判时怀孕的乙不可能被判处死刑。A项错误,B项正确。81岁的丙,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死刑。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法条可知,死刑审核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D选项。
[此处有坑]对老年人死刑适用的理解:考生可能会误认为所有75岁以上的老年人都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能面临死刑。
5.BCD[解析]B项: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故国家工作人员是境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故香港居民在内地犯罪适用我国刑法。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适用我国刑法。D项正确。
因此,选择BC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又根据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故某外国外交官虽然是在中国的飞机上实行了犯罪,但因为他具有外交豁免权,因此,不适用我国刑法,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A项错误。
6.ABCD[解析]A项: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定罪、处罚都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A项正确。
B项: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B项正确。
C项: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C项正确。
D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D项正确。
因此,选择ABCD选项。
[此处有坑]“刑罚法规的适当”这一表述可能让考生感到困惑,考生可能认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不直接相关。然而,这实际上是强调刑罚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7.AC[解析]A项: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本题中甲破坏滑雪板与乙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乙的死亡是遭遇雪崩造成的。A项正确。
B项:故意杀人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最终犯罪得逞,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本题中甲着手实施了破坏滑雪板的行为,但乙的死亡并不是甲的行为导致的,主观上甲的犯罪并没有得逞,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错误。
C项: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甲着手实施了破坏滑雪板的行为,想剥夺乙的生命,但乙的死亡并不是甲的行为导致的,甲的犯罪并没有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正确。
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题中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属于意外事件。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选项。
[此处有坑]考生可能容易将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但在本案中,虽然乙最终死亡,但死亡的原因并非甲破坏滑雪板的直接结果,而是雪崩。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乙的死亡作为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依据。相反,应当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乙的死亡是否是因为甲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
8.BCD[解析]A项: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以,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而不属于处断的一罪。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C、D项: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B、C、D项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
[此处有坑]“处断的一罪”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规定为一罪的情形。这要求考生不仅要了解每个选项所代表的犯罪形态的特点,还要理解这些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9.ABCD[解析]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A项: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甲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抢劫过程中持刀的行为是其行使暴力的结果,构成抢劫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符合题意。
B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乙强奸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不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
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此处刑讯逼供导致轻伤仍属于刑讯逼供罪,不实行数罪并罚。C项符合题意。
D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此处转化为抢劫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符合题意。
因此,选择ABCD选项。
[此处有坑]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在判断是否构成数罪并罚时,需要明确每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例如,在A选项中,甲持刀抢劫并造成被害人轻伤,这里轻伤只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考生未能理解这一点,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应该数罪并罚。
10.AC[解析]A、C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李某欲强奸属于强奸罪。女子强烈反抗挣脱逃跑中不慎掉入水池,李某看到后没有实行救援而是逃跑,最后此女淹死。李某由于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A、C项符合题意,当选。
B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对于此女的死亡结果是故意而不是过失。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没有故意伤害此女的行为。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因此,选择AC选项。
[此处有坑]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当:考生在选择答案时,可能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或准确,而错误地适用法条。例如,有些考生可能认为李某的不作为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没有意识到李某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三、判断题
1.√[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母体内尚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因而使其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故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正确。
[此处有坑]考生可能容易混淆“胎儿”和“婴儿”在法律上的地位。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其法律地位与已出生的婴儿不同。胎儿并不享有与已出生婴儿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保护。因此,对于“胎儿”的死亡,通常不会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解析]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该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因此拐卖成年男性的,不构成此罪。但通常拐卖行为中也包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强迫劳动的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或强迫劳动罪进行处罚。因此,本题错误。
[此处有坑]考生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既然存在拐卖妇女罪,那么对于拐卖男子的行为就可以通过“类推解释”来适用同一罪名。然而,在刑法中,“类推解释”是被严格禁止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的成立和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不能随意类推。
3.√[解析]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与采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因此,爆炸罪与采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之间的区别是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本题正确。
[此处有坑]“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含义,即这种危险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而非仅仅针对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如果考生对“公共安全”的理解不够准确,就可能导致判断错误。
4.√[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此,本题正确。
[此处有坑]对“吸收犯”概念的理解:题目中提到的“吸收犯”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较为复杂的概念,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但很多考生可能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探究其内在逻辑和构成要件,因此容易在判断时出错。
5.√[解析]根据《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进行告诉的有三种人:(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题正确。
[此处有坑]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理解不足:很多考生可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了“告诉才处理”的字面意思,即只有当被害人主动告诉时,案件才会被处理。他们可能忽视了这一规定背后的法律原则,即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和隐私权。因此,当题目提到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无法告诉时,他们可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四、材料分析题
1.D[解析]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侵吞财物和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
2.B[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题干中,张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身份和职务之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B[解析]题干中,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子公司的财物50万元,所以李某起决定作用,根据《刑法》第382条,以李某所犯罪名定罪处罚,构成贪污罪。因此,选择B选项。
4.D[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题干中李某私自挪用公款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未超过3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不构成犯罪。因此,选择D选项。
5.A[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李某收受张某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选择A选项。
[此处有坑]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6.ABC[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共同编造并散布“女子出轨小区保安”等聊天内容,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A项错误。
B项: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刘女士属于自诉人而非公诉人。B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故法院有权要求辖区公安局提供协助。C项错误。因此,选择ABC选项。
[此处有坑]D项: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赵某与钱某共同编造并散布“女子出轨小区保安”等聊天内容,侵犯了刘女士的人格权。D项正确。
7.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选择A选项。
8.B[解析]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赵某和钱某捏造并散布“女子出轨小区保安”等聊天内容,足以贬损刘女士的人格,并且谣言严重发酵,给刘女士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因此,选择B选项。
[此处有坑]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某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因此,选择D选项。
10.D[解析]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贾某、张某销售假冒A品牌的鞋子、服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贾某和张某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虽然还有未销售的鞋子、服装,但是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因此,选择D选项。
[此处有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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