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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基备考:公务员考试取消35岁年龄限制?

2021-03-10 17:1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李玲玉

中国两会正如火如荼的召开,各代表汇聚北京,积极履行职责,提出了很多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引发了社会热议,甚至冲上了微博热搜!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蒋胜男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名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这个建议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开招考和报考年龄的依据

为什么大家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会涉及到报考年龄的问题呢?是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所以国家公务员的部分岗位是可以向社会招聘的。再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十八周岁。此法条并没有限制年龄的上限。但是按照惯例,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中,报名条件第二条规定,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都要求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在18岁-35岁之间。

二、人大代表的建议

那为什么蒋胜男代表会提出这个建议呢?她认为35周岁正是一个人事业发展的最佳阶段,但也正处于人生的艰难阶段。很多人在35周岁选择二次就业时,会遭到就业的年龄歧视,尤其是体制内招考(不仅仅是国家公务员,还有事业单位)。蒋胜男代表强调: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的时候,更应该看中报考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而不是仅靠年龄就把报考人员排除在门槛之外。这个建议提出以后,确实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三、社会热议

一部分人认为:应该废除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规定。①因为35岁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是事业发展的黄金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经历了社会的打磨、工作的洗礼,会更加成熟稳重,更能胜任工作。②年龄限制取消后,会给其再就业提供不错的便利和机会,为其家庭减轻负担,给他们重新开始的希望。③退休年龄都延迟了,那报考的年龄理所应当也应该放开。但是,也是有一部分人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应该废除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规定。①2020年毕业的大学生达到847万人,再加上待业在家的人员,就业压力非常大。如果再放开年龄限制,经验丰富、能力强的这些人无疑会给初出茅庐的大学生造成新的就业压力。②国家提倡党员干部年轻化,基层更需要干劲十足的年轻人来奋斗付出。③35周岁甚至更晚的年龄考上公务员的话,在单位内部晋升的机会、价值和年轻人比起来,可能会更少。

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持中立态度。总的来说,支持废除的人员比例大于不支持废除的人员比例。

四、公基考点

撇开这个话题,接下来先让我们关注下《公务员法》中的常考的知识点吧!

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录用 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最后,对于我们来说,既然人大代表提出这个问题,引发了社会热议,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存在的价值。那就让我们静等两会带来的最终结论吧。但就目前来说,宝宝们还是先记住相关考点,积极备考比较重要哦!

【试题练习】(单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理解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D.受开除处分的,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法》并选错误项。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A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当选。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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