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十堰竹山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12人公告
2021-01-09 18:28:18 |文章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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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21年1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报名。
为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在我县事业单位干事创业,解决县乡引才难留才难的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十堰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人社发【2020】9号)文件精神及县编委研究意见,我县面向2017年、2018年招募并在本县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面试、考核聘用1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面试和考核方式进行。
二、考核聘用范围及对象
2017年、2018年通过全省统一组织考试方式公开招募的参加竹山县“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三、考核聘用岗位及人数(详见附件1《岗位表》)
四、考核聘用条件
(一)考核聘用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三支一扶”服务期间表现优秀、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且自愿留在我县继续服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考核聘用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5、无学籍档案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行。
五、考核聘用方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报名。
2、报名地点:考生本人现场报名,县人社局1002办公室,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5号。
3、报名所需资料: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名登记表1份(附件2)、近期免冠同底彩色1寸照片2张。应聘人员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材料。
4、应聘人员报名时不填报招聘岗位,考生面试、体检、考核等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岗。
(二)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负责现场资格审核,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录入诚信黑名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与公告招聘条件要求不符的,立即取消其相应资格。
(三)面试
1、发布面试公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领取准考证参加面试,领取准考证及面试事宜详见今日竹山网站公告。
2、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面试总分100分,重点测评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适岗能力。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四)体检和考核
1、体检由县人社局负责组织,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2、考核由县人社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考核“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表现情况,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并对应聘人员提供报考信息真实性进行复核。考核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通过今日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确有影响招聘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办理聘用手续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选岗。不服从选岗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聘用单位通知聘用人员到岗工作并按程序办理用编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对聘用到原服务单位的人员按人社厅发【2020】27号文件规定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人员自真实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在聘用单位服务期不得低于3年(不含“三支一扶”服务年限)。
3、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六、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招聘的应试人员,须出具健康码并做好体温检测,遵守现场防疫规定,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入考场。如有境外、中高风险区(以面试前14天划分为准)旅居史的,需提供应试前一周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及《考生行动轨迹登记表》。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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