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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知识:过失犯罪?江苏一男子逃亡30年后自首却无涉案信息!父母已身故

2020-10-23 10:5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整整30年了,太煎熬了!”1990年,22岁的李某与人打斗时逃离。第二天,李某听到家附近警笛声响,感觉大事不好,开始逃亡。今年10月15日,李某到警局自首,但民警并未查到李某的涉案信息和在逃人员信息。警方帮李某联系上家人,他才得知双亲已过世。得知此消息,李某掩面而泣。

看到评论区一边倒的说此人太胆小,不懂法,打架而已,就算打伤别人,也是过失,不会受很重的处罚。李某的经历确实让人唏嘘,但在日常生活中过失犯罪时有发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过失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重要考点,犯罪过失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过失构成要素、分类还有量刑三方面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过失的考点。

一、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二、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

轻信能够避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②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③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3)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三、过失犯的量刑

在刑法规定中,过失犯罪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也是会坐牢的,在我国刑法规定的422个罪名中,过失犯罪有48个,所以过失犯罪也是有详细的规定的,也是存在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量刑上有哪些考虑呢,小编接着给大家说。

过失是针对故意来说的,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的,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而犯罪的,他的法意就是疏忽大意,这个和突发事件还是不一样的,这个强调的是能预测到而没有预测,因为自身没有预见到的行为或许会带来严重后果而没有做方案避免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规定了48个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这48中过失才构成犯罪,其他的过失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过失犯罪我们常见的也是很多的,比如说交通事故类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失火罪等等。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这件事情的发生,但是知道这种事情有可能发生,结果也不是自己所希望的,而且确确实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时刑法还对这种行为和后果有明确的罪名规定,这样才构成过失类犯罪。

基于上述原因,在量刑方面,过失犯罪比照故意犯罪来说,量刑方面肯定要轻得多,一般情况下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有很多都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当然有一般就有特殊,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是比照故意杀人来说,还是非常轻的,所以量刑方面,过失犯罪的处罚都是很轻的,这点也是有其犯罪的性质决定的。所以,上述案件中李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当然也就没有涉案信息,故没必要逃跑。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过失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需要大家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是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例题

1.甲和乙是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心理。甲在工地上将乙推倒,导致乙后脑勺碰到石头上最终死亡。甲作为农民工,应当注意到工地上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甲对乙的死亡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甲、乙为两个经验丰富的建筑工人,平时有一些矛盾。某天,在工地上又由于一件小事闹得不愉快,甲想趁机教训乙一番,于是用手推搡了乙一下。工地上建筑材料设备较多,但甲自认为自己力度把握较好,结果却致使乙撞至身旁机器棱角处,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属于:

(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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