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9.15)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到商店共同向销售员丙买了一台电视机,这里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
A. 甲
B. 乙
C. 丙
D. 商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题中的买卖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甲乙和商店分别作为本次买卖关系的主体中的自然人和法人,而销售员丙仅仅是商店这个法人的工作人员,不能在本次买卖关系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35岁的王某系精神病人,王某的亲属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儿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亲属中,应作为王某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
A. 王某的配偶
B. 王某的父母
C. 王某的儿子
D. 王某的祖父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王某的配偶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3. 路人甲经过某酒店时内急,经门卫同意进入酒店并使用其公共卫生间,甲在卫生间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经查明,摔倒完全系酒店清洁人员乙未清洁干净,地面湿滑所致。且乙未在地面放置警示标识,酒店以甲并非该酒店住客为由拒绝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B.酒店和甲承担按份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应有乙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干中明确指出酒店存在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4. 唯一可以转让的人格权是( )
A. 姓名权
B. 肖像权
C. 名称权
D. 名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由于和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一般而言,人格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因为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不能享有,这意味着名称权不像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况且名称权的转让还会给法人等带来收益。在人格权中,只有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他人格权不能转让。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5.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不久,甲与乙在共同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应该由( )
A.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B.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与乙在共同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丙承担限额责任即可。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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