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备考知识: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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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叫做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四种: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四种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较为难懂且做题时正答率较低的点。本篇文章,针对于无因管理进行详细讲述。
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例如:张三家失火了,家中无人,李四作为张三的邻居主动去救火,就构成了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接上个例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下,李四主动去扑灭张三家的火,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李四用了自己家的灭火器,属于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张三偿还;李四在救火过程中衣服烧坏了,属于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可要求张三偿还。
【例1】【单选】张三将邻居李四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张三的这种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无权代理 C.合同行为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张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李四保管自行车,但是为了防止李四自行车丢失而主动保管,为无因管理。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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