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杀男砸死两名高三学生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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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晚,重庆市沙坪坝区就有一男子跳楼自杀,砸死两名路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新闻媒体报道,被砸中的路人为綦江区高三学生,两人均为高三艺尖生。我们在被砸死的两个路人心痛惋惜之余,有不少声音也在追问,本人自杀死了但砸死了他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自杀本身是犯罪。但是只要自杀没有死亡,自杀行为侵犯了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自身不知道的情况下,不管是过失还是疏忽大意导致了别人的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尚未触犯刑法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责任。之前就有过这种例子,2018年2月,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欠下债务想要跳轻轨自杀,导致武汉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被救下后,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8年7月31日,上林一男子欲跳楼轻生,现场很快有大量人群围观,导致明山路一带交通拥堵。被救下后,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0天。
在本案中,死者已矣,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三个家庭而言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伤痛,还有事后的赔偿纠葛。跳楼自杀男子的自杀行为是造成两名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在跳楼自杀行为中,其本人应对跳楼时楼下应当会出现行人或居民等有预见的,无论跳楼者看见楼下有没有人,都应当预见楼下可能随时会走过来人,或者有人在他未能看见的地方等情况,但仍采取跳楼的形式自杀,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是成立的,同时,跳楼自杀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杀人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死亡男子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对被其砸死的两名路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自杀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对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一般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自杀者是在公寓楼自杀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公寓楼物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自杀者死亡后消除的是刑事责任,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其财产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承担。本案中物业管理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充责任,以其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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