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韩国N号房事件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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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韩国N号房事件在网络世界闹得沸沸扬扬,中国网友在网上展开激烈讨论,俨然成为一个时事热点,值得我们探讨一下此次针对女性的伤害性事件背后的罪与罚问题,也就是我在们公基考试当中占据非常重要位置的刑法问题。
首先,韩国N号房事件到底是什么?以大学生赵博士为主的一群人通过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胁迫的女性作为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性视频和照片。截止目前,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之多,其中未成年人就有16名,最小的只有11岁,还是个小学生。曾经加入过房间的人,共享非法传播这些视频的用户,居然高达26万人之多。
对此,有不少网友在网上讨论,假如N号房事件发生在中国,用中国的刑法如何定罪量刑。我想这至少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一方面是视频的制作者,一方面是视频的围观者。视频的制作者至少涉及两类犯罪,一类是性犯罪,一类是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类犯罪。刑法中还专门规定了一种犯罪叫猥亵儿童罪,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孩子,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无论儿童同意与否,在法律上都视为不同意,所以一律构成威胁儿童罪。视频被26万人观看,我们认为视频的制作者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犯罪,显然属于刑法当中的加重情形。如果是性侵,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罪,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是猥亵的话,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罪,可以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至少有两种,一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是非牟利型犯罪,法定刑最高两年有期徒刑。还有一类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是视频的围观者,有很多人认为视频的围观者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请大家注意,刑法理论还有一种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某人明知对方要实施性犯罪而且制作视频,却依然为其提供金钱的资助,这就属于主观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性犯罪,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么当然构成我国刑法中所说的共同犯罪,属于强奸罪,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当然,这里面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单纯的点击淫秽视频进行观看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在世界各国一般不把此类行为归结为犯罪行为。但这里面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淫秽视频是儿童的淫秽视频,那么单纯的点击和单纯的持有,许多国家认为构成犯罪。但我国立法尚未涉及。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为什么针对女性的暴力性犯罪屡禁不止,归根结底的原因是这个社会尚未形成尊重女性的道德规范。男女平权之路,仍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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