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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立法”三两事

2020-03-24 16:3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备考知识:“立法”三两事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备考常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征求意见以来,社会高度关注,引发了巨大的争议。2020年3月7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目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对公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深入予以研究。《条例》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借此,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立法”的一些公基知识。

立法分为狭义的立法和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我国立法坚持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

一、拥有立法权的主体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所以,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和设区的市的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二、立法的种类

(一)宪法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其中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效力最高。

(二)法律

1.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违反其基本原则的情况部分修改。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1.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自主性立法:针对国务院自主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授权立法: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由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设区的市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五)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对以下事项,不得变通:

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2.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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