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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总结

2020-03-13 21:45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总结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一、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例1】(单选)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l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某甲接受5万元好处费后主观上有为乙谋利的意思,但最终是否实际取得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过程,故甲成立受贿罪。但某甲恐吓某乙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在于甲已经实际占有了财物。故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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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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