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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讨论

2019-12-12 14:4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讨论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一、概念

(一)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构成要件

(一)盗窃罪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

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二)侵占罪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区别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例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他把一幅名贵字画扔到窗外,准备一会出去再捡,丙正好从窗外路过,就捡起拿走并拒不归还,丙的行为应定性为( )。

A.构成盗窃罪0

B.和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盗窃罪:针对他人支配领域的财物;侵占罪: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甲与乙没有达成盗窃的合意、没有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从乙家窗外经过,拿起无主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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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t-wang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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