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的考点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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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属地管辖原则包括船舶、航空器和使领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即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但是包含如下特殊情况:①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如反人类罪、海盗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等。条件:①罪行属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②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则、灭绝种族)。
特殊情况:外交豁免原则肇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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