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担保物权的讨论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近期,全国各地事业单位陆续展开招聘,如山西、福建、浙江、山东等,事业单位考试进入招聘高峰期。通过各地考试的开展,发现民法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较多,需引起我们注意。今天,我们就着重讲解一下民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
首先,要对相关知识框架进行梳理。民法中,民事权利是考察的重点。其中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物权又具体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类。其中,留置权是需要引起考生注意的一个重点知识点。也是一个不易学习的难点。在此,着重进行辨析。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三类具体有和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做一下比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二、质权
质权即质押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物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提炼重点信息进行汇总:
来源 | 是否转移占有 | 标的物 | |
抵押权 | 债务人、第三人 | 否 | 不动产、动产、权利 |
质押权 | 债务人、第三人 | 是 | 动产、权利 |
留置权 | 债务人 | 是 | 动产 |
【例1】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答案】B
【解析】在该题中,甲将手表留下,标的物是动产,且转移占有。所以行使的是质押权,选择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