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详解“一国两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在香港、澳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始终要强调‘三条底线’不能触碰,这‘三条底线’就是:绝对不能允许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绝对不能允许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绝对不能允许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
“一国两制”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政府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中美建交,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1982年1月11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包括:
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
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
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
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
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
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10.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
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香港回归祖国,“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
从“一国两制”的发展历程来看,不难看出“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这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为解决祖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