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关于监护制度问题的讨论
一、监护概念、类型及其考点
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自愿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④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
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自愿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2)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考点:民法总则新修改内容,旧法基层组织和法院指定有先后顺序,新法删除了这个顺序,现在无先后顺序了。其次要注意,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其婚姻关系的改变并不能使其监护关系改变。最后我们要注意如果题目问及出现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我们以未成年人定论。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资格的撤销及考点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里是一个简单粗暴的考点,主要是考察监护资格消灭的三种情形。
总而言之,监护的考点还是比较多,尤其是要把未成年的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区分开来。
【例1】小明刚满9岁,其父母对他的人身进行管教并对他的压岁钱进行管理。这种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 )
A.亲权
B.亲属权
C.监护权
D.代理权
【答案】C
【解析】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故本题选择C项。
【例2·单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当是( )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父母
D.成年的兄
【答案】C
【解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