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关于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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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关于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的讨论
一、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考点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之一。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以事实为根据,首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人涉嫌犯罪的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前后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地进行检查和纠正。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视收集各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证据调查与审查判断上,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里的强迫包括精神上和肉体上两个方面。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例】(多选)下列情形中,属于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
A.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C.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D. 依靠群众的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故选ABCD
关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问题的讨论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及其考点
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察阶段,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刑事案件的侦察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外,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任务。公安机关正是通过完成这些任务,才能使人民检察院及时提起公诉,准确指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罪行,进而为以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最基础的材料。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诉讼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没有侦查就无法对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所起的使刑事诉讼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更使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成为重要的诉讼主体。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1)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例】(单选)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的是( )
A.对犯罪分子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B.对苏丹籍外国人士张某驱逐出中国
C.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D.对赵某执行10年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基本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1)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D选项中属于监狱执行。故D选项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