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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二)

2019-01-10 13:55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辽宁华图_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为您提供事业单位备考文章: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二)。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敬请关注辽宁华图事业单位招聘频道(http://ln.huatu.com/sydw/)

  1.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公家的建设目标,其中( )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

  A. “富强”

  B. “和谐”

  C. “文明”

  D. “民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故本题选择D选项。

  2.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学说

  B. 它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

  C. 它否定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

  D. 它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哲学概述。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唯物论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一个相对真理。它是在继承和发展了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英国、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组成部分,实践概念是它的基础。故ABD说法正确,排除。C项,马克思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统一起来,将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穿到人类社会历史领域而创立的,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故C错误。故本题选择C选项。

  3. 被称为“西楚霸王”的是( )

  A. 嬴政

  B. 刘秀

  C. 曹操

  D. 项羽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是中国历史。A项,嬴政是秦始皇,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首位完成华夏大一统的铁腕政治人物,也是古今中外第一个称皇帝的君主,故A项错误,排除。B项,刘秀是东汉光武帝,东汉王朝的建立者,故B错误,排除。C项,曹操是东汉末年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书法家 ,三国中曹魏政权的奠基人,故C错误,排除。D项,“西楚”,是由于项羽定都“彭城”(今徐州)的缘故。《史记<项羽本纪>》记载:项王自立为西楚霸王,王九郡,都彭城。孟康云:“旧名江陵为南楚,吴为东楚,彭城为西楚。”故号“西楚”,“霸”字为仿效“春秋五霸”而得来。依据以上两点内容,于是就有了“西楚霸王”称号。故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择D选项。

  4. 张某、黄某两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合租了一间公寓同住,黄某向张某借了一大笔钱,但过了约定还款日期后,仍未还钱,经屡次追债无果后,张某因此怀恨在心,一日,张某往饮水机里的水下毒,想毒死黄某,在黄某下班回家前,张某想起黄某大学时曾经帮助过自己,不忍心杀他,于是把下了毒的饮用水倒掉了,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既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概述中的犯罪的停止形态。A项,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由题干可知,张某已经进入犯罪实施阶段,故A项错误,排除。B项,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故B项错误,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张某已经投毒了,但由于自己的原因主动放弃了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张某停止了犯罪行为是自动放弃并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张某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排除。故本题选择C选项。

  5. 小晴今年5岁,其父亲患有精神病,母亲目前已经改嫁,小晴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姐姐,小晴的祖父母身体健康且经济条件很好,那么小晴的监护人是其( )

  A. 父亲

  B. 母亲

  C. 祖父母

  D. 姐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和多人担任。《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题干可知,小晴的父亲患有精神病,即丧失了监护能力。故监护人仍然是其母亲。故本题选择B选项。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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