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监察法中知识锦集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接下来我们就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监察委员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监察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四级设立监察委员会。
四、监察委员会的监察人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监察委员会的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例题分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A.主任
B.干事
C.副主任若干人
D.委员若干人
【答案】ACD。解析:《监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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