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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辨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018-07-16 11:20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辨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省直、市直、国考、省考的常识包括三支一扶等)笔试中,出现共同犯罪考点越来越多,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虽然占比不大,但是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还是比较有难度的。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些关于共同犯罪做题的的小技巧。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今天我们重点来讲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共同人犯罪必须由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前必须有意思联络。下列几种情形(也是常考情形)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一】: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行同一犯罪。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凌晨两点,同时到王五家偷东西,但是事前并无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三】: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去偷东西,结果李四把超市老板打伤,张三对李四打伤老板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他们构成了盗窃的共同犯罪。所以在做题的过程中要区分清楚。

  【情形四】: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交给朋友乙帮忙销售,乙明知甲是盗窃的赃物,仍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乙的行为构成独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题】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约定一起去抢银行,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抢得30万元

  B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

  C甲教唆一个15岁的中学生盗窃财物并平分

  D张三和李四约定去教训王五,不料张三和王五有仇,在教训过程中张三故意将王五打死

  【答案】AB解析:A选项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C选项甲唆使15岁的乙盗窃,乙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是我们上面讲的情形二,李四只是想教训王五,而张三一开始就想杀死王五,二人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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