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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受贿罪

2018-04-26 17:29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为了广大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整理事业单位考试的相关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受贿罪的题目,由于刑法分论中认定的受贿罪的行为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对于受贿罪认定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受贿罪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BC。解析:选项A.B正确。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选项C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错误。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

  二、.知识点分析:

  (一)受贿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 概念解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本特征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②斡旋受贿。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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