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夏事业单位面试技巧:综合分析观点类面试题这样分析更有效
综合分析观点类面试题这样分析更有效
—————2017宁夏事业单位面试题型之观点
提及结构化面试题中的综合分析观点类大家并不陌生,然而对于这类考题很多考生却是最为头疼的,因为觉得毫无章法可寻。乐观点来讲,无章法就是最好的章法,虽然基本思路是“就话论话——就话论理——就话论人”,但是这种考题实质上开放性是非常大的,从任何理解层面、角度去深层分析都是可行的。一些考生在碰到这种考题的时候更多局限于字面意思的把控,这样答题不仅限制了答题思路,没有亮点可寻,而且禁锢了答题思维使得这类考题的难度增强。今天在这里就给大家分析一下,遇到综合分析观点类的题如何从纵向和横向去进行拓展,并能更多的挖掘到题干提供的一些信息,以下面的一道题为例,我们来简单分析。
【例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谈谈你的看法。
初读这道题不难发现,考生们基本都可以从中分析出“依法量刑”这个层面的意思,但是一旦脱离这个层面就很难再探求到其他得分点或深挖到其他的内涵。这里老师带大家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看这些考点大家都get到了吗?
首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这对于维护司法审判秩序、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普通考生都能分析到的。但是我们细致分析题干就会发现,题干第一层先明确了在司法范畴内“有罪”或“无罪”的标准,即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判,否则任何人、机关或团体无权认定涉案当事人有罪,即使“宣判”了,但只要不是人民法院宣判,那么在法律上就是不成立的,是非法的。这有助于保障这项权利不被滥用,如在现实中某些机关或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擅自宣布某某有罪、某某无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明确人民法院的“宣判有罪无罪”权利,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条分缕析,不难发现题干在第二个层面上又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涉案当人是否有罪,必须而且只能由法院确定,更确切地说,无论是党委、政府机关,还是司法系统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无权宣判当事人是否有罪,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在某些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觉得公安、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序列,公安、检察院也相应的具有这种权利,公检法虽然都属于司法机关,但职能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宣判有无罪行”的权力更适合由法院行使,便面造成令出多门。
最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的终极含义,即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面上和西方某些国家“无罪推断”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有本质的不同:我们是真正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不做有罪推定,也不做无罪推定,一切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说话;国外的“无罪推定”表面看似乎更有人文精神,但实质上在不顾客观实际如何,人为主观地设定一个前置条件,不利于真正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希望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拓宽大家的思维,对综合分析题型有一个全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