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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热点:应对校园欺凌,不宜只靠刑罚

2016-07-18 11:02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热点概述

  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这一主张,需要认真辨析。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相关评论

  大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抢财物、谩骂、殴打、围攻、起外号、诽谤等都是校园欺负行为的常见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欺负是语言伤害,例如恶意嘲弄、恐吓威胁等;另一类欺负是身体伤害,例如打、推以及抢钱物等。

  那些“有争议的”学生在群体中很容易成为欺负者,他们常常有一定的社会技能,能管理好一帮拥趸,将他们组织在一起,能避免老师和同学发现他们的欺负行为。那些“被拒绝的”学生却容易成为被欺负者,他们通常在课间休息时会自己一个人待着,感到自己不讨人喜欢,不知道怎么与他人交往。当然,还有一些学生既是欺负者,同时又是被欺负者。

  影响欺负及被欺负的因素还存在于文化或亚文化层面。不难理解,学校和家庭环境与欺负及被欺负有关。如果学校和教师单纯注重学业成绩,不关注学生的欺负行为,就必定助长欺负行为,欺负者可能会有恃无恐,而被欺负者则诉苦无门。家庭中专制的、放任的教养方式也可能造成学生的不良行为,孩子一方面从父母的行为中模仿着攻击行为,另一方面偶尔做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也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所以,欺负者习得了攻击和伤害行为,被欺负者习得了逆来顺受的应对方式。此外,同伴群体是影响学生欺负行为产生的很重要的因素。在成长中,中小学生与他人结识、交往的心理需求非常强烈,他们热切地希望自己归属于某个群体。

  而当学生处于同伴群体中时,往往会被群体气氛感染,忘记自我,于是会随着其他成员做出欺负行为;如果群体中弥漫着欺负的文化或风气,其中的成员就会感觉到群体助长着欺负,此时自己不欺负他人都不行。而且,在群体中法不责众,成员受到责任扩散的驱使,也会从众做出欺负行为。当然,在群体中的另一些成员可能因为害怕被群体排斥而不得不忍耐他人的欺负,很终成为被欺负者。

  校园欺负并非“无药可救”拥有一些好朋友是防止被欺负的强有力的方法。一项对10岁左右的美国儿童展开的纵向研究发现,学生的性格内向和情绪焦虑(如孤独、爱哭等)也是被欺负的危险因素,但如果这个学生有好朋友的话,其被欺负的危险就会大大降低。所以,学校、家庭或个人层面,都可通过帮助学生学会人际交往,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来减少或消除校园欺负,形成健康、和谐的同伴群体亚文化。

  评论二

  客观地说,当前公众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焦虑,某种程度上因为过度关注而被夸大了。西方发达国家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根据笔者今年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然,超过30%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

  然而,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很低年龄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而会“不治自愈”。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熊孩子”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职密切相关,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教他们怎么做父母,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责任,要教育学生尊重生命,树立行为底线意识。社会各界也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例如对于网络上随处可见、肆意传播的校园欺凌视频,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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