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盲井案”背后的集体良知沦陷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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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艾汪全、王付祥等74名被告人在山西、陕西等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涉嫌故意杀人 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来自位于云南西北部山区的昭通市盐津县石笋村。这个偏僻的山村,正在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新京 报》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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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王石川:总体看,该案中嫌犯所生活的地方都极为贫困,庙坝镇是云南省扶贫办确定的贫困乡镇,石笋村是被扶 贫的村庄之一。除了贫困,一些嫌犯还有不良嗜好,比如好赌成瘾,嗜赌成性。此外,一些嫌犯有不幸的童年,或生长在有情感缺陷的家庭。必须厘清的是,贫困不 是犯罪理由,世上穷人很多,有多少人犯罪?但毋庸讳言,嗜赌容易成为犯罪诱因,不幸童年加上被疏于管教容易走入歧途,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当事人就很可能走 上违法犯罪之路。所谓的犯罪模式,即便不是“盲井式犯罪”,也可能是其他犯罪。如果只是仇恨他们,而不反思他们为何走上犯罪路,就无法以儆效尤,更无法防 微杜渐。艾汪全等人势必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而他们留下的未成年子女如何跳出“宿命”般的人生怪圈,这是最令人关心和忧虑的。
@南方都市报:这样一桩“生财之道”, 为什么会反复出现在矿山开采行业?政府、社会以及矿业经营者,对于矿难发生的态度、处理方式,是否客观上催生了“盲井”类案件的产生?是什么样的矿难善后 处理机制,让人性之恶迸发、进而有机可趁?矿难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其发生、救援、应急乃至善后,都有一整套制度规范对接,但矿难瞒报却也是长久存在的行业 积弊,因为瞒报的存在,使得赔偿款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封口费”,矿难善后被希望快速收尾,矿难人数甚至成为禁忌,使得核对遇难者身份信息、给付赔偿变得 愈发仓促……恶性案件归咎于人性之恶,无助于反思。良好的制度环境与运作状态,应当有能力让即便“人性本恶”也无肆虐的机会。矿难回到安全生产事故的既定 处理逻辑中,没有瞒报、不想瞒报、不必瞒报、不敢瞒报,公开的矿难遇难者信息,透明的处理和善后机制,法治化的赔偿抚恤程序,或可让邪恶的心思无机可趁。
@人民网蒋萌:一些善良的人不明白为何有人会残忍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但如果想想还有人杀人骗取“意外死亡”保 险金、绑架勒索后“撕票”、抢劫后杀人灭口,你就会明白泯灭人性犯罪具有共同点——往往都是为钱不择手段,只是犯罪形式不同而已。“盲井式犯罪”确实抓住 了地方管理者与矿主害怕安全事故被上报、宁可花钱赶紧消灾的心理。在草草赔钱了事中,自然没有深入调查,罪恶就会蒙混过关。或许,社会难以完全杜绝人性沦 丧式犯罪。但某些消极的应对套路(如试图对事故掩盖子)是可以、也应当改变的,严查事故成因与真伪,严惩责任人不可或缺。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一次次败 露,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说明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杀人牟利者终将被绳之以法,只想花钱消灾反倒会惹祸上身。
@中国青年报朱昌俊:以杀人的方式骗赔要想取得成功,其必须经历多个环节。如招工环节的假冒身份,事发后矿方对事件 调查的“疏忽”,对死者身份的二次假冒等等。然而,正如媒体报道的,矿主息事宁人、急欲私了的心理,也助推了一些人铤而走险。盲井案高发,恰好伴随着此前 煤炭“黄金十年”。这个过程中,大量存在资质问题的中小煤矿遍地开花,显然为此罪恶的生长埋下了伏笔。事实上,作案矿井都是经过嫌疑人严格筛选的,“管理 比较宽松,审查不严,矿上安全预警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就是最好的下手目标。
盲井式犯罪的出现,是过去煤矿业粗放发展效应与管理混乱的一种外溢和表征。比如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矿难必须上报,但在实际过程中,大多数矿主和公司都选择了“破财消灾”的息事宁人方式。
而多个领域的道德、规则的失守,让极端的盲井式犯罪成为可能,并在一定社会单元中被默许和容忍。某一个规则被突破,或许没有人会警觉其中的深度危害性,但 当社会的规则盲点趋于普遍化,它就将激发不可小视的道德退化与人性之恶,并在某个领域或某个社会空间形成野蛮的“丛林法则”。盲井案或类盲井式犯罪就可作 如是观。换句话说,盲井式矿难向社会直接展示了人性底线被洞穿的残酷一面,但其根本,还是在于社会规则的溃败和发展的失衡与失序。
@现代金报木须虫: “盲井”案为何能够反复上演,屡屡得逞,甚至被效仿?想必不是简单的人性泯灭所能解释的。“盲 井案”杀人伪造矿难,尽管凶残,但只是手段,而终极的目的是骗取赔偿款。严格来讲,这种犯罪的成本与风险是极大的,想要骗保成功有两个前提不可缺少:一是 矿难被认定;二是诈骗者亲属的身份被认定。事实上,这些案件的东窗事发,皆由于身份被识破。如果严格按照矿难的处理程序,由监管部门来介入处理、指导赔 偿,许多的信息都会被核实,杀人伪造矿难便容易露出马脚。倘若如此,“盲井”案作案的动机会大大降低。
“盲井”案该反思的不只是人性泯灭,也给矿山安全监管以警示,安全监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从制度上强化矿难事故“瞒报”、“漏报”的责任,还应严格规范矿难事故处理,严禁私自赔偿处理。只有制度到位了,“盲井”才可能盖上盖子。
华图解析: “盲井案”其实就是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的案件,如果说,一个村庄竟然有50多人在同一系列的“盲井案” 中作为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这样的数量,这样的规模,这样残酷的杀戮,每一点都使人震惊。我们不禁要问,究竟为何,人性可以如此之恶?一个人,需要多么强大 的心理,才能对他人的痛苦完全无感,一次次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者?
而反观这些“盲井”案,基本处在监管的薄弱地带,用工缺乏严格的登记和身份识别机制,加之矿区地处偏远地带,信息闭塞,监管很难及时介入。一旦发生了矿 难,很多矿主担心引起监管部门的处罚,尤其是一些“黑矿”害怕被取缔,因而习惯于隐瞒不报,急于花钱私了买平安。着急的心态,身份信息识别查证的短板,给 了杀人伪造事故、冒充家属骗取赔偿以可趁之机,留下人性之恶触发的土壤。
作为一个村庄,出现了集体的法律、道德意识和良知的沦陷,这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我们希望,随着案件的查处,正义的回归,能够唤起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和人性良知,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因此而醒悟。而基层法律意识的培育,也必须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