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有利于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等原则,更加强调适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振兴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才市场用人需求,强调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努力构建与产业结构、职业岗位对接的专业体系。在专业设置上,重点发展面向现代农牧业、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加强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尤其是民族文化艺术、民间工艺等领域的专业建设。
二、《目录》修订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2)》、《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各批新职业目录以及现行的职业标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对接产业、企业、岗位和生产过程,对应专业技能、职业岗位、职业标准和继续学习专业方向。
三、与原《目录》相比,修订后的新《目录》在内容体系上做了重大调整,设立了“专业名称”、“专业(技能)方向”、“对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举例”、“继续学习专业举例”等项内容。专业类由原来的13个增加到19个,专业数由原来的270个增加到321个,专业(技能)方向(即原“专门化举例”)由原来的470个增加到920个,列举对应职业(工种)1185个,列举职业资格证书720个,列举继续学习专业方向554个。这些调整旨在通过实现五个对接,即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为支撑产业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新《目录》列举的大部分职业(工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本2005-2007)、2008-2009新职业目录,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列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为相关职业(工种)中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适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取的资格证书;列举的继续学习的高职专业和本科专业来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新《目录》专业代码(原为专业编码)由6位数字表示,第1-2位代表专业类,第3-4位代表专业,第5-6位代表设置专业的区域。新《目录》内专业代码第5-6位为00。
五、各省要根据新《目录》和《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结合本省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对已开设的专业进行调整更新。
1.各地现有专业与新《目录》内专业内涵、外延基本相同或相近,或基本被新《目录》内专业所覆盖的,应当采用新《目录》内专业的名称及代码。未列入新《目录》的原《目录》专业,以及各地实际开设的《目录》外专业,经论证确需保留开设的,可列为本省专业。新《目录》外涉及公安司法、医药卫生类的专业,各地从2010年秋季学期新生起不再自行开设。
2.本省专业,应根据专业属性归入新《目录》前18个相应的专业类,作为该类专业的其他专业,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同该专业类代码;第3-4位从该类专业已使用专业代码依次向后编排;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如,北京市在《目录》外开设2个农林牧渔类专业,其专业代码应为013311,013411。
3.个别不适合归入新《目录》前18个专业类的专业,归入“其他类”,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为19;第3-4位从01开始排序;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