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南平市事业单位招聘报考条件和其它要求
报考条件和其它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出生)。若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6、各招聘岗位条件以《简章》的要求为准。其中未注明户籍要求的,指面向全国;要求面向福建省或南平市的,指2015年2月6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或南平市的人员;2015年福建省内高校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福建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面向本省的岗位;2015年南平市内高校市外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市外高校南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指户籍关系仍在外地中介机构的未正式就业人员),均可报考面向南平市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人员;③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应届毕业生;④现役军人;⑤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尚在试用期内人员;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其他要求
1、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若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2、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报考条件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2月6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
3、留学回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4、国内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院校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5、招聘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面向参加省上统一组织“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招聘(不含通过享受政策待遇,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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