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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行政行为部分

2015-02-03 13:49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教育事业单位频道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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