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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工伤认定 合法也要合理

2014-08-21 09:00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借助于“合理”这一关键词,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工伤认定作出了宽松解释,以回应劳动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这正是司法解释的精髓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向来是劳动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但由于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十分复杂,职工伤亡的情形也多种多样,使得立法很难提供明确划一的操作规范。例如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诸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用语,如何认定就存在较大的解释余地,生活中也经常因此发生利益纠纷。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行为,司法审查往往遵从严格的形式标准,只要行政决定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司法机关大多维持行政决定。这种忽略合理性的合法性审查,难以对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尤其是对于那些处在标准边缘、模糊不清的职工伤亡情形,往往因为行政机关的严格解释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司法也爱莫能助。

  为了避免立法被不当解释,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司法解释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述问题,其最引人瞩目的是,在司法中正式引入工伤认定的“合理性”标准,四种上下班认定情形中都出现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借助于“合理”这一关键词,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工伤认定作出了宽松解释,以回应劳动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这正是司法解释的精髓所在。

  那么,什么才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呢?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再回家,下班的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点菜,都属于合理的范畴。不难看出,司法解释本意对“合理”的认定比较宽泛,这意味着审判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判断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否正当。由此,法官在审查中便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有赖于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不过还需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不能突破行政法规的范围,司法解释只好从支持行政决定的角度作出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行政部门不将司法解释列出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否得到司法的救济尚不明朗,这也大大影响了司法解释对于职工权益保障的效果。化解司法的这种局限,还需今后在修法时能够吸收合理性标准,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完整的法治保障。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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