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行测技巧:案例中理解犯罪主观方面
2014-05-29 16:50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2014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行测技巧:案例中理解犯罪主观方面
【马上成”公”日 事业有成时】2014辽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将在5月31日举行,查看<公告>辽宁华图教育每晚19:00与您一起备战事业单位考试,进入视频直播平台,关注微博@辽宁华图,微信:辽宁华图教育(syhuatu)掌握最新备考资料!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很多考生没有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导致在做题时往往会与正确答案失之交臂,本文就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考点结合生活中的案例给考生们做一次系统梳理,希望能为考生提供一些借鉴与帮助。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张某的妻子红杏出墙,张某盛怒之下想毒死妻子,就在妻子的饭菜里下毒,谁知妻子把碗里的饭匀了一些给自己的儿子。但张某为了达到毒死妻子的目的,并没有制止儿子吃下有毒的饭菜,结果妻子和儿子双双被毒死。在这个案例当中,张某对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而对儿子就是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一般多用于医疗事故当中,例如: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的时候,忘了做皮试,结果王某过敏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多用于交通肇事罪当中,例如:司机开车在拐弯处应该要减速,司机阿恩某天开车,看到拐弯处有两个小孩在玩耍,但他认为自己有三十年的驾龄,肯定不会撞到这两个小孩,结果导致两个小孩被撞死亡。
好,讲完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给大家列个表格,便于大家更直观的理解这两个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
故意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 | 希望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 | 放任 | |
过失 | 疏忽大意过失 |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 反对 |
过于自信过失 | 预见+轻信 | 反对 |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即意外事件)所引起的,则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航空飞行员执行航拍任务,结果飞机要失事了。飞行员尽了最大努力也排除不了故障,飞行员只能强行跳伞,结果飞机撞毁了一幢居民楼。
不能预见的原因:阿恩凌晨3点在高速公路上急速行驶,结果有人翻越栏杆横穿马路,结果被撞死。
刑法里面的很多知识点是可以结合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的,希望本文对考生的备考能有所启发,最后祝广大考生考“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