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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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基础标准(50分)
一、执法主体适当(共10分)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
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
(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
2.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共15分)
(一)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共10分)
(一)适用甲法的,不得适用乙法。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内部文书除外)。
(三)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程序合法(共15分)
(一)先调查取证后决定行政处罚,时间不得倒置。
(二)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三)符合听证要求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四)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