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原则
“服务精神”是公共行政管理的本质和灵魂。“服务”之所以成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根本在于服务本身与政府管理密不可分,二者血脉相连:“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公共行政管理视野下,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国家与社会。一要为公民服务。政府一定要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二要为国家服务。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等等。三要为社会服务。现代民主社会,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
二、依法管理原则
法治是一种特定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律高于任何权威,国家公共事务的治理必须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任何公共权力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组织和集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确立法律优先原则:(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3)在政策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政府应当首先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不能随意用政策解释或取代法律。
三、公开透明原则
基本要求和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从立法、执法、提供资讯、社会服务,以及政府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管理透明的内容包括:
(1)政府组织的公开,即政府组织程序和权力构架必须公开。从权源的角度来看,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享有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政府决策的公开,政府决策不能搞“暗箱操作”,决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接受公众、企业的参与和监督。
(3)政府管理的公开,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独立指挥国民经济的运行,政府的“有形之手”必须对市场的无序状态适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管理行为,由于更多地采取了市场的手段,众多市场主体必然要求政府管理符合公开的规则,彻底摒弃“暗箱操作”。
(4)行政行为的公开,既提高了国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激发政治参与的热情、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监督、制约、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管理高效原则
一方面,公共行政管理要追求高效率,这里的效率指的是行政效率,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的劳动成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比例关系。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管理还要追求高效能,效能是衡量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指标。效能关心的问题是“情况是否得到改善”,它通常是指公共服务标的的程度,如福利状况的改变程度、使用者满意程度、政策目标的成就程度等。
在公共行政管理实践中,要提高行政效能:在角色上,政府必须进行角色的重新定位,实施角色的转换;在性质上,政府从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在职能上,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地位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到以服务社会为中心;在信念上,从“父母官”转变为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代表民意的责任。
五、勇于负责原则
勇于负责,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起行政责任。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道德责任。即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承担的道德责任。(2)政治责任。即行使公共权力者因违反政治义务而承担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3)行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以及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责任时,行政责任以补救为主。行政部门内部的公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也叫行政政纪责任,行政处分是行政政纪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4)诉讼责任。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府承担诉讼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相应补偿,同时追究政府违法的法律责任,已成为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制度设定。(5)赔偿责任。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作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为公民服务的公法人,是法律关系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之一,当政府机关的行为侵害人民权利时,应像像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