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09年7月9日考场注意事项
笔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参加考试须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计算机、对讲机等带有计算、记忆、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同其他参考书籍一并放在指定位置。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须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和报考部门等有关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需用2B铅笔填涂的;必须使用2B铅笔,用其它笔作答无效。需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的,须在指定位置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结束铃响时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意见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应遵循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事业单位特点和岗位需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活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范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营性自收自支以外的事业单位,凡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涉密岗位人员,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退伍军人、解决两地分居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财政拨款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现有人员的调动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组织一次。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编制执行情况、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岗位职数情况;
2、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的时间和办法等;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方案,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方案,由省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工作方案经核准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和省人事厅网站、省干部录用考试指导中心网站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2、招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相关待遇;
3、招聘办法和程序,报名时间和办法,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考试的时间、内容、范围;
4、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布招聘公告距报名起始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省干部录用考试指导中心共同负责组织网上报名工作。各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组织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试方式、科目、内容等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确定。
招聘职员岗位人员,笔试科目为通用知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笔试科目为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两科,每科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两科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通用知识占35%,专业知识占65%。笔试结束后,在笔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组织面试。面试结束后,计算考试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5%,面试成绩占55%。
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对急需引进的具有与岗位需求相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简化考试程序或直接进行考核。
(五)组织体检和考核。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体检标准。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合格的,在省人事厅网站和省干部录用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并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确定受聘人员。对公示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受聘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一式五份,到省政府政务大厅人事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订聘用合同。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凭聘用备案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强化监督。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要实行“阳光”操作,对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程序和考试结果、拟聘人选等都要面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全程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要严肃纪律。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指导和规范公开招聘工作的开展,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拟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